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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6〕41号
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八、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九、中央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
十、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送国资委备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十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建立适应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国资委
2016年3月22日